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258號
MLDV,104,司促,4258,2015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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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258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卓蘭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詹錦章
債 務 人 許容文
      許國城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零伍萬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王宏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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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