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25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黃薈如
李錦雲
一、債務人李錦雲、黃薈如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
零捌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薈如前就讀崇光女中、臺北大學邀同債務
人李錦雲、案外人黃建城原名黃建民( 已辭世) 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4筆,金
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320,302 元,約定應於借款
人該階段學業完成( 含休退學) 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
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68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
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
,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
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黃薈如自0000000 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260,898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
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李錦雲既為連帶保
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另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宏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4254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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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錦雲、黃│自民國103年1│至民國104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260898│薈如 │1月01日起 │6月21日止 │八三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6月22日起 │ │八三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錦雲、黃│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60898│薈如 │2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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