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60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游國鍮
債 務 人 莊育玲即莊尹君
莊松峰即莊聰鋴
溫秀津即溫秀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叁佰肆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莊育玲即莊尹君於民國94年間邀同債務人莊
忪峰即莊聰鋴及溫秀津即溫秀琴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
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 以下同) 30萬元,約定
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
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6 筆,合計158,530 元。自申
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
起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
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
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
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
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
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
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
計算。
(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
日起,逾期六個月( 含) 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莊育玲即莊尹君自98.07.01於就讀學校畢業
或服完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 請求之標
的及其數量] 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
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莊忪峰即莊聰鋴及溫秀津即溫秀琴既為連帶保證
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宏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3607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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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溫秀津即溫│自民國103年1│至民國104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31341 │秀琴、莊忪│2月01日起 │5月25日止 │八三 │
│ │元 │峰即莊聰鋴├──────┼──────┼───────┤
│ │ │、莊育玲即│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莊尹君 │5月26日起 │ │八三 │
│ │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溫秀津即溫│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1341 │秀琴、莊忪│1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峰即莊聰鋴│ │ │百分之十,逾期│
│ │ │、莊育玲即│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莊尹君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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