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8號原 告 許時春 許時本 許時淡兼 上 1 人訴訟代理人 許時岳被 告 林香錫上 1 人訴訟代理人 林永田被 告 林香德 陳秋露兼 上 1 人訴訟代理人 許應能被 告 林永才 林永軒兼 上 2 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永能被 告 許時棋 簡阿秀 許應謙(許學珍之繼承人) 許卯妹(許學珍之繼承人) 胡運彬(許學珍之繼承人即被告胡許桂蘭之承受訴 胡泉富(許學珍之繼承人即被告胡許桂蘭之承受訴 胡泉凉(許學珍之繼承人即被告胡許桂蘭之承受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爰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正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