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自字第6號
自 訴 人 江東政
自訴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
被 告 鍾孟樺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自訴意旨略以:如附件。
二、按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不得提起自訴而提 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21 條、第334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鍾孟樺與自訴人江東政於民國 86年12月25日結婚,於87年1 月9 日申請登記,此有個人戶 籍資料二份附卷可稽;是自訴人與被告之婚姻關係自仍合法 存在。從而,自訴人自不得對其配偶即被告鍾孟樺提起自訴 ,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就此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34 條、第343 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黃思惠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