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04年度,9號
MLDM,104,撤緩,9,201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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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撤緩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俊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55
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4 年度執聲字第172 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劉俊瑛緩刑之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違反第74條第2 項第1 款至第8 款所定負 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 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 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 定之,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 分別定有明文。前揭條文所謂「情節重大」,係指:受判決 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 、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民國94 年2 月2 日立法理由說明二、㈢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劉俊瑛前因犯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偽造有價 證券罪,經本院於100 年5 月17日,以100 年度訴字第55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緩刑5 年,並依刑法第74條第 2 項第3 款之規定,命其向告訴人董江海之監護人董錦珍支 付新臺幣(下同)246 萬元(付款方式為:⑴自100 年4 月 25日起至101 年3 月25日止,每月25日前各付1 萬5 千元; ⑵101 年4 月25日起每月25日前各付2 萬元。至償還為止, 匯入告訴人指定之銀行帳戶內);前揭判決業於100 年6 月 15日確定,然截至104 年6 月9 日本院訊問董錦珍時為止, 受刑人累計僅匯入約33萬元至董錦珍指定之銀行帳戶內,自 102 年7 月起即未曾再依緩刑條件付款等事實,有前揭刑事 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受刑人提出之郵政跨 行匯款申請書、董錦珍提出之刑事陳報狀、存摺交易明細、 存證信函影本在卷可稽,且為受刑人所不爭執,受刑人顯已 違反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所定負擔。就違反負擔之原因 ,受刑人固於本院訊問時供稱:調解當時已告訴董錦珍,匯 給董錦珍的錢要給伊岳父董錦地(即董錦珍之兄)、用來照 顧董錦地,董錦珍口頭答應,事後伊發現董錦珍都沒有做到 ,才不再匯款給董錦珍,直接拿現金或匯款給董錦地等語( 本院卷第11至12頁),惟上開情事非但為董錦珍所堅決否認 (本院卷第41頁背面至第42頁),復全未顯現於前揭刑事判



決、該案100 年3 月30日調解紀錄表、調解筆錄、準備程序 筆錄或100 年4 月19日審判筆錄中(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55 號卷第35至43、48至55、61至63頁),經本院依職權傳喚10 0 年3 月30日調解當時在場之受刑人選任辯護人周敬恒律師 、調解委員杜富雄到庭作證,其等亦未能證實受刑人與董錦 珍間曾就賠償金額之用途為特別約定(本院卷第47頁背面至 第48頁背面),自難遽信受刑人所述與董錦珍間另有約定之 情事存在,參以董錦地係受刑人之岳父,受刑人在經濟上協 助妻子盡其扶養義務,合乎人情及社會常態,本院實無從認 定受刑人「違反負擔」與「付款照顧董錦地生活」之間有何 正當合理之關連;而據受刑人自陳,其曾於102 年10月19日 交付其妻舅董明賢現金30萬元,103 年8 月25日起持續透過 其女兒劉蕙寧之帳戶匯款1 萬元或2 萬元予董錦地,堪認受 刑人有履行負擔之可能,其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違反負擔 之情節應屬重大。衡酌緩刑制度係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 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設,緩刑宣告得以附條件,命被告 為一定行為,尤係基於個別預防、鼓勵被告復歸社會之目的 ,本件原確定判決宣告緩刑所附條件,乃受刑人與董錦珍於 100 年3 月30日在本院調解成立時,雙方合意之事項,受刑 人當已審慎評估其清償能力,其內容對受刑人而言絕非不能 或不易履行,受刑人亦明知不按時、如數支付,緩刑之宣告 可能被撤銷,竟支付未滿總金額之2 成,即藉故長期拖欠, 足見其絲毫不珍惜緩刑之機會,受刑人對於法院確定判決具 體諭命之事項,尚且不甚重視,豈能期待其從此改過自新、 恪遵法律?是本件原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效果,為矯 正受刑人之反社會性,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又受刑人最後 住所地在苗栗縣,本件緩刑宣告之撤銷,自得由聲請人聲請 本院裁定之。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 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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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