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2年度,130號
MLDM,102,易,130,201507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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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1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台灣六六順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王長成
被   告 徐瑞玲
被   告 樂活家族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温浚展
上列被告因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23
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內所有關於「溫浚展」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温浚展」。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內所有關於「溫浚展」之記載,顯均係「温浚展 」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如主 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清益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衍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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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六六順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活家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