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4年度,104號
HLDV,104,監宣,104,2015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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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謝寶銀
      鄭碧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財產事件,依家事事件
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壹
仟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非訟事件法第
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國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蔡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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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