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法字第5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台灣省花蓮縣玉里鎮協天宮
法定代理人 呂三郎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花蓮縣玉里鎮協天宮董事會
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省花蓮縣玉里鎮 協天宮,因董監事之資格、董監事之產生方式、職權、召集 程序等變更,有修改董事會組織章程之必要,經第七屆董監 事第11次臨時董監事會會議完成章程修訂,因應董監事會運 作之完整請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104年7月22日財團法人台 灣省花蓮縣玉里鎮協天宮第7屆第11次臨時董監事會議會議 記錄、並提出新、舊章程變更條文對照影本等件為證。二、查依修正前財團法人台灣省花蓮縣玉里鎮協天宮董事會組織 章程第11條明定:「本財團設董事21人,監事5人,分別組 織董、監事會。」第22條前段明定:「董、監事會均需全體 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依聲請人提出104年7月22日財團 法人台灣省花蓮縣玉里鎮協天宮第7屆第11次臨時董監事會 議僅常務監事張輝邦及監事李春英二名監事出席,有該次會 議簽到簿附卷可稽,並無過半數之監事出席,應不得開會, 則本次臨時董監事會議其程序顯有瑕疵,而不得作成修正董 事會組織章程之決議,聲請人以經第七屆董監事第11次臨時 董監事會會議完成章程修訂,恐有誤會。故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士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