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聲字第6號聲 請 人 陳俞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103 年度家訴字第13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之具體事證。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欣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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