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4年度,53號
HLDV,104,婚,53,20150720,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婚字第53號
原   告 林楊繼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金線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訂於105年1月11日下午2時30分行言詞辯論程序。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被告為越南國籍人士,依法應將送達文書翻譯成越南
   文或英文以為送達。故原告應將附件之起訴狀繕本、準備
   程序筆錄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送達證書各1 件翻
   譯成越南文或英文,俾利送達。
(二)公示送達公告應按照公告內容全文翻譯成越南文或英文,
   將越南文或英文、中文刊登於海外版新聞紙一天。
三、如有疑問,請洽本件聯絡人:宜股書記官劉又華(聯絡電話
  00 -0000000,分機573)。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 法 官 陳雅敏
               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又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