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調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楊美容
聲 請 人 郭秋容
聲 請 人 劉燕雪
聲 請 人 蔡亞薇
聲 請 人 蔡亞翰
前列五人之
共同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前列五人之
共同代理人 張照堂律師
前列五人之
共同代理人 陳怡榮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旭樑、葉旭賓、葉旭華、葉旭陽間返還價
金聲請調解暨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價金聲請調解暨起訴事件 ,因聲請人代理人已具狀表示雙方意見與認知完全相反,請 求進入訴訟程序等語,有聲請人代理人民國104年7月23日狀 附卷可稽,故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 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 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 ,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