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調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田鳳妹
聲 請 人 田時華
聲 請 人 田錚儒
前列三人之
共同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前列三人之
共同代理人 孫裕傑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田雅頻、田孟芬、田志文間分割共有物聲請
調解暨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聲請調解暨起訴事 件,因聲請人代理人已具狀表示相對人於調解期日並無到場 ,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聲請逕行訴訟等語,有聲請人代理人 民國104年7月28日民事陳報狀附卷可稽,故可認為 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 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三、茲聲請人之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 ,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