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簡調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花蓮縣汽車貨運商業同業公會
法定代理人 謝長榮
代 理 人 洪維廷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鵬聯合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間
返還定金等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 )500,000元以下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所定之 各款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民事訴訟法 第403條第1項第11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 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 顯無調解必要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 第1項第1款復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40,000元,核屬於民事訴訟法 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之強制調解事件。次查,本件聲請 人已表示難認雙方有達成調解之望,請求將本件逕入訴訟等 語,有聲請人代理人民國104年7月9日民事聲請狀一紙附卷 可稽,故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 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再行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 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 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