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96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尹愛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捌仟肆佰捌拾
柒元,及其中捌萬陸仟壹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債
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壹萬貳仟肆佰叁拾叁元,及其中肆
萬柒仟捌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
給付壹拾叁萬叁仟叁佰伍拾貳元,及其中伍萬陸仟柒佰叁拾
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陸萬肆
仟貳佰陸拾壹元,及其中伍萬陸仟叁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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