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968號
HLDV,104,司促,3968,20150724,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96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尹愛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捌仟肆佰捌拾
  柒元,及其中捌萬陸仟壹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債
  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壹萬貳仟肆佰叁拾叁元,及其中肆
  萬柒仟捌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
  給付壹拾叁萬叁仟叁佰伍拾貳元,及其中伍萬陸仟柒佰叁拾
  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陸萬肆
  仟貳佰陸拾壹元,及其中伍萬陸仟叁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