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00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簡愫 (聲請狀誤載為簡愫瑱)發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 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依債權人提出債務人 之戶籍謄本,債務人住「新北市○○區○○里000鄰○○路 000號五樓」,有戶籍謄本附卷可參,非屬本院之轄區,依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 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陳雅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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