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原交附民字,104年度,5號
HLDM,104,原交附民,5,2015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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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原交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徐華蓮
      張淑怡
      張殷紹
      童柳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孫裕傑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被   告 李喨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 年度原交簡第21號),經原告
等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戴韻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惲文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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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