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980號
TTDV,104,司促,2980,20150728,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980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 務 人 葛長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柒佰零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壹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七計
  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1頁


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