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93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詮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玉鶯
上列聲請人與東青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東青建設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
證明文件或與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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