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0年度,917號
TPDV,90,除,917,2001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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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九一七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許寶莉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九六九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麗玲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王宜玲~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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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九六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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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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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百利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X0000000   │    │壹  │陸佰肆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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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百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