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310號
TTDM,104,聲,310,2015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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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元龍
具 保 人 莊幼寧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森林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
104 年度執聲沒字第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幼寧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下稱受刑人)莊元龍前因違 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 萬元 ,由具保人莊幼寧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 茲因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逃匿未到案執行,促請具保人協同 到案執行,亦拒不置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 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逸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及第二百二十 八條第四項命具保時,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 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2 萬元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3 年5 月16日繳納足額現金後, 已於同日將受刑人釋放在案,嗣上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花 蓮分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219 號判決確定,經聲請人依法 傳喚受刑人到案執行,惟受刑人之戶籍地址並未變動且現無 在監在押紀錄,竟於執行中傳拘未果,此有臺灣臺東地方法 院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保證金收據 、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送達證書、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 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又聲 請人復依具保人住所通知渠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 並告以逾期即依法沒入保證金等旨,經郵務人員未獲會晤具 保人,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因而合法送達 ,然具保人仍未依通知履行等節,復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 察署104 年5 月27日東檢和丁104 執306 字第8346號通知稿 及送達證書附卷可考,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是本件聲請經 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官 林彥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竹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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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