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247號
TTDM,104,聲,247,2015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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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幸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3度偵字
第91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12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手指虎壹只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被告林幸儀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經警於民國103年2月17日下午5時許,在臺東縣臺東市臺 東航空站安檢線查獲,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3年度偵字第91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本件扣案之手指 虎(以金屬塊製作而成,中有4孔可供手指套入使用)1只, 經鑑定後,鑑定結果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 第3款所定之管制刀械,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 項第1款、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 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 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 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同條例第6條規定甚 明。
三、經查:被告林幸儀前於103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 字第91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1份在卷可稽。而該案扣案之手指虎1只,經送臺東縣警 察局鑑定結果,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 款所稱之手指虎,有臺東縣警察局103年3月10日東警保民字 第0000000000號函及函覆照片4張在卷可稽,核屬非經主管 機關許可,不得持有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應予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 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士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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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