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原易字,103年度,29號
TTDM,103,原易,29,2015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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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原易字第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温金龍
      陳永益
      王征吉
      吳富源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50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温金龍陳永益王征吉吳富源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蔡富榮臺東縣新港區漁會(下稱新港區漁 會)之總幹事,游世文林凱倫吳進春王明欽蘇文德蘇剛敏蘇政賢楊文杰陳世峯為新港區漁會職員,其 等10人(另由本院審理中)及新港區漁會之漁民會員温金龍陳永益王征吉吳富源等4人(下稱温金龍等4人),均 明知温金龍等4人於附表所示時間之前1年度之平均每月漁業 所得僅新臺幣(下同)16500元或稍多,根本不可能高達420 00元,並無調高漁民保險(下稱漁保)投保薪資之條件。詎 蔡富榮游世文林凱倫吳進春王明欽蘇文德、蘇剛 敏、蘇政賢楊文杰陳世峯竟基於使漁保被保險人温金龍 等4人獲取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而與温金龍等4人共同基於 業務上登載不實及詐欺之犯意聯絡,於90年至95年6 月30日 之間,於温金龍等4 人前往新港區漁會申辦提高每月投保薪 資手續時,配合在其業務上作成之「漁會甲類會員實際所得 或收入證明計算書」、「漁市場供銷證明書」及「臺東縣新 港魚市場拍賣日報表」等業務文書內,偽造漁獲量、拍賣金 額或承銷金額,將温金龍等4人之每月所得,由原來之16500 元,提高至42000 元之漁保最高薪資額度,俟完成上開文書 之不實記載後,再將此等作為證明温金龍等4人所得達到420 00元之不實業務上文書,連同不實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 整表」,提出當時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改制為 行政院勞動部勞工保險司,下簡稱勞保局)而行使之,申請 勞保局將温金龍等4人之每月漁保所得薪資調高至42000元, 作為温金龍等4 人將來退休時計算其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即 退休金)之核算基準。勞保局之職員於收件後,亦誤信該等 不實之「漁會甲類會員實際所得或收入證明計算書」、「漁 市場供銷證明書」及「臺東縣新港魚市場拍賣日報表」為真 正,因而同意温金龍等4 人之調高薪資請求,並登載在其職 務上作成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投保資料及電腦檔



案內,足以生損害於勞保局。嗣蔡富榮游世文2人於95年7 月1日至102年底之間,另基於與温金龍等4 人同上之個別偽 造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温金龍等4 人屆滿退休年 齡時,在附表內所示申領勞保退休給付之時間,陸續以上開 不實之調高後之每月薪資所得資料,申請勞保局核發温金龍 等4 人之老年退休給付,致使勞保局職員陷於錯誤,未以温 金龍等4人真實之每月薪資所得16500元,而以其不實調高後 之42000 元之每月薪資所得作為基準,計算其老年退休金並 給付之,使温金龍等4 人因此獲取如附表內所示超出其應得 退休金之金錢給付,因認被告温金龍陳永益王征吉、吳 富源均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等語。二、按被告死亡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被告死亡者,均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 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第303條第1款、第5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係國家對於特定被告之 特定犯罪事實,為確定具體刑罰權存否,所進行之程序,被 告在刑事訴訟上具有為訴訟主體及訴訟客體之地位,不僅是 刑事訴訟之當事人,更為訴訟程序之對象。如於檢察官偵查 中,被告死亡,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之規定,檢察官 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以終結其偵查程序。如於法院審理中, 被告死亡者,法院始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之規定為不 受理之判決,以終結其訴訟關係。惟於檢察官起訴繫屬法院 前,被告已死亡,而檢察官未依上述規定為不起訴處分,仍 向該管法院起訴者,因訴訟主體於法院繫屬前業已失其存在 ,訴訟程序之效力並未發生,其起訴程序違背規定,法院即 應依同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判決不受理。
三、經查,被告温金龍陳永益王征吉吳富源因詐欺等案件 ,經檢察官於103年2月23日提起公訴,於同年3月3日繫屬於 本院,有該起訴書及本院收狀日期章戳印在卷可憑。惟被告 温金龍於102年10月1日、王征吉於101年3月28日、吳富源於 100年11月29 日,均於本案繫屬於本院前死亡,有被告温金 龍、王征吉吳富源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 紙附卷可 稽,依上開說明,本件被告温金龍王征吉吳富源之起訴 程序自屬違背規定。另被告陳永益於本案繫屬後之103年6月 13日死亡,亦有被告陳永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 卷可查,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就被告温 金龍、陳永益王征吉吳富源,均逕為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吳俐臻
法 官 陳盈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凌浚兼
附表:
┌──┬────┬─────┬────┬──────┬──────┬─────┬────┬────┐
│編號│被保險人│調高投保薪│調高幅度│新港區漁會漁│魚市場供銷證│聲請漁保老│詐領漁保│詐領金額│
│ │(被告)│資時間 │ │會甲類會員實│明書及拍賣日│年給付時間│老年給付│(即溢付│
│ │ │ │ │際所得或收入│報表之製作人│及金額 │之行為人│金額=核│
│ │ │ │ │證明計算書之│(被告) │ │(被告)│發金額- │
│ │ │ │ │製作人及核准│ │ │ │應得金額│
│ │ │ │ │人(被告) │ │ │ │) │
├──┼────┼─────┼────┼──────┼──────┼─────┼────┼────┤
│1 │温金龍 │94.04.29 │16500-->│游世文王明欽+蘇剛 │101.03.26.│游世文、│630000 │
│ │ │ │42000 │蔡富榮 │敏 │ │蔡富榮 │-247500 │
│ │ │ │ │ │ │ │ │= │
│ │ │ │ │ │ │ │ │382500 │
├──┼────┼─────┼────┼──────┼──────┼─────┼────┼────┤
│2 │陳永益 │94.09.28 │16500-->│游世文楊文杰+蘇剛 │97.12.23. │游世文、│0000000 │
│ │ │ │42000 │蔡富榮 │敏 │ │蔡富榮 │-676500 │
│ │ │ │ │ │ │ │ │= │
│ │ │ │ │ │ │ │ │0000000 │
├──┼────┼─────┼────┼──────┼──────┼─────┼────┼────┤
│3 │王征吉 │94.10.28 │16500-->│游世文楊文杰+蘇剛 │97.08.04. │游世文、│0000000 │
│ │ │ │42000 │蔡富榮 │敏 │ │蔡富榮 │-610500 │
│ │ │ │ │ │ │ │ │=864875│
├──┼────┼─────┼────┼──────┼──────┼─────┼────┼────┤
│4 │吳富源 │95.05.27 │16500-->│游世文 │無 │99.08.20. │游世文、│0000000 │
│ │ │ │42000 │蔡富榮 │ │ │蔡富榮 │-632610 │
│ │ │ │ │ │ │ │ │=9776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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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