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41號
原 告 頂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游正吉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提起行政訴
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竣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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