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77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力中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登福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部間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法事
件,對於民國104年6月17日本院103年度簡字第77號行政訴訟簡
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按第98條第2項所定
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即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之。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44條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
狀表明以下事項:1、當事人。2、行政訴訟判決,及對於該
判決上訴之陳述。3、對於行政訴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
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4、上訴理由;上訴狀內並應添具
關於上訴理由之必要證據。茲上訴人於104年7月14日提出於
本院之書狀未具體表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載明上訴理由,並提出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竣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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