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黃陳愛珠即陳瑞全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而 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3年度司催字第605號公示催告,並於10 3年12月2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05號裁定 公示催告6個月,並於103年12月23日刊登新聞紙,業據聲請 人提出新聞紙1份附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 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期間已 於104年6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 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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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2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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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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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280752-1 │股票│ 1 │5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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