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傑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起鳳
訴訟代理人 賀仲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聯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現更名為立康生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41號裁定公示催告, 並於民國103年12月1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股 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41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03年12月1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 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 宗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4年6月1 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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