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64號
TNDV,104,重訴,64,2015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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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4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
複代理人  李政學
被   告 林昆洋
訴訟代理人 吳明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記載完全之答辯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 由
一、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 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 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此 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即明。
二、被告於民國104年3月5日就原告起訴內容曾提出準備書狀主 張系爭土地上之鐵皮屋係「被告與其兄弟」於80年間所整修 ,請被告應於主文所定期限內,就上開所述提出記載完全之 書狀,並就下列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一)被告就原告主張上開鐵皮屋為原告所興建部分是否有爭執 ,如有爭執,應詳細敘明上開鐵皮屋係由何人出資興建, 係屬何人所有?何人有處分之權利?如抗辯係屬被告兄弟 所共有,應陳報全部共有人之姓名、住址,並提出全部相 關證據。
(二)上開鐵皮屋如非被告一人所有,何以由被告一人管理、使 用,並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南區分署繳納使用補償金?並 申請承租土地?
三、原告應就被告上開抗辯內容提出準備書狀,就主張鐵皮屋係 由被告所搭建之事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四、另系爭鐵皮屋並非原告所有,原告於104年6月15日主張追加 遷讓房屋之法律依據為何?應先具狀詳予敘明並說明有調查 承租人之必要性及關連性。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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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