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134號
TNDV,104,重訴,134,20150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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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張唯育
被   告 桂豪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秋約
即清算人
      謝欣澤
      吳鴻林
被   告 謝裕民兼謝桂田之限定繼承人
被   告 桂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世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桂豪金屬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5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39,500元 ,該裁定業於104年7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 。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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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桂豪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桂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