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更(一)字,104年度,3號
TNDV,104,訴更(一),3,2015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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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更㈠字第3號
原   告 黃典隆
被   告 柯文哲
被   告 蔡英文
被   告 黃帝穎
被   告 林佑昌
被   告 林聰賢
被   告 林智堅
被   告 鄭文燦
被   告 林佳龍
被   告 魏明谷
被   告 陳菊
被   告 賴清德
被   告 李進勇
被   告 張花冠
被   告 凃醒哲
被   告 陳光復
被   告 潘孟安
被   告 蘇貞昌
被   告 謝長廷
被   告 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費玲玲
被   告 台南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莊崑山
被   告 最高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顏大和
被   告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張斗輝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新營分行
法定代理人 洪慶麟
主 文
以上原告與被告柯文哲等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十五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事實及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⒈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⒊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 必要之事項。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 於訴狀內記載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2.3項定有明文。



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如可得補正,法 院即應先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始得以裁定駁回 其訴,此觀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甚明。復按民事訴訟法第 199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之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 ,審判長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此為審判長(或獨任法宮)因 定訴訟關係之闡明權,同時並為其義務,審判長對於訴訟關 係未盡此項必要之處置,違背闡明之義務者,其訴訟程序即 有重大瑕疵。當事人於起訴時未以書狀表明民事訴訟法第24 4條第1項所規定之事項或雖已表明仍未明確時,或其已依限 補正,而法院仍認其訴之聲明尚不明確者,審判長仍應行使 闡明權,令當事人敘明或補正之。又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 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 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二、給付判決必須明確其給付之範圍,原告提起給付之訴,亦須 於其訴之聲明表明給付之範圍。(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5502 號判例參照)又所稱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 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 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 行之依據及範圍。是以原告提起給付之訴,依上揭起訴必備 程式之規定,所表明訴之聲明(給付內容及範圍)與法院所 為之判決主文,均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 。如其聲明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審判長應行使闡明權,令 其補充之,此為審判長因定訴訟關係之闡明權,同時為其義 務。(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 599號判決要旨參照)再者 、民事訴訟採處分權主義,原告應於起訴時,依民事訴訟法 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表明及特定其作為訴訟上 請求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以利 進行本案審理時,能明確法院之審理與判決對象及當事人之 攻擊與防禦目標,(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40號判決要 旨參照)復按原告起訴,除應記載為特定訴訟標的所必要之 原因事實外,對於其請求所依據之基礎事實及理由,亦應「 具體」加以記載,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 266條第1項第1款、第3項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98年度台 上字第293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卷查,原告起訴狀載明訴之聲明為;一、命被告台南地方法 院、第一商業銀行新營分行提出保證之本票得請求給付借款 ,中華民國法律規定之書證。二、賜判被告應保護台灣台南 地方法院73年訴字第1392號請求給付借款,牴觸民法第474 條、票據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同法第226條,未 有合法起訴、判決存在。三、回復被告台南地方法院應更正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73年訴字第1392號判決主文請求給付借款 繼續審判原狀及更正台灣台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87號裁 定主文回復原狀之訴繼續審判原狀。四、訴訟程序費用由被 告負擔。經查;原告對所列為被告之柯文哲蔡英文、黃帝 穎、林佑昌林聰賢林智堅鄭文燦林佳龍魏明谷陳菊賴清德李進勇張花冠凃醒哲陳光復潘孟安蘇貞昌謝長廷、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設台南市○○路 0段000號,法定代理人費玲玲)、台南地方法院(設台南市 ○○路0段000號,法定代理人莊崑山)、最高法院檢察署( 住台北市○○街○段000號,法定代理人顏大和)、台灣高 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設台南市○○路000號,法定代理 人張斗輝)、第一商業銀行新營分行設台南市○○區○○ 路000號,法定代理人洪慶麟)等人,基於何種法律關係有 給付其訴之聲明第一項之給付,無從由其起訴狀所載事實及 理由欄(見附件起訴書影本)獲得明確心證,並於本案審理 時,能明確法院之審理與判決對象及當事人之攻擊與防禦目 標。
四、應補正之事項:
⒈以準備書狀釋明被告等基於何種法律關係,給付其訴之聲 明第一項之給付,其原因事實及證據?
⒉應查明訴之聲明第一項:「命被告台南地方法院、第一商 業銀行新營分行提出保證之本票得請求給付借款,中華民 國法律規定之書證」之借款金額及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 )。
⒊以準備書狀釋明訴之聲明第二項:「未有合法起訴、判決 存在」之真義為何?並查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 ⒋以準備書狀釋明訴之聲明第三項:「回復被告台南地方法 院應更正台灣台南地方法院73年訴字第1392號判決主文請 求給付借款繼續審判原狀及更正台灣台南地方法99年訴字 第387號裁定主文回復原狀之訴繼續審判原狀」,法院依 據何種法律回復、更正判決主文?如何裁定主文回復原狀 之訴繼續審判原狀?
五、如原告無法釋明應補正之事項:⒈~⒋所列事項,將可能 因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不經言詞辯 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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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