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83號
原 告 陳真真
被 告 郭千黛
洪碧雀
葉居正
魏芝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同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9 日以104年度補字第348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裁判費新臺幣17,830元,該裁定業於104年6月3日送達原 告,惟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 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 見104年度補字第348號卷第17至21頁)在卷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