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62號
原 告 蘇美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謝春對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7,477
元【計算式:20,554元/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771.44
平方公尺×2294分之129=2,047,477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2,000元,尚應補
繳19,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