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962號
TNDV,104,訴,962,2015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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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62號
原   告 蘇美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謝春對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7,477
元【計算式:20,554元/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771.44
平方公尺×2294分之129=2,047,477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2,000元,尚應補
繳19,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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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