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679號
TNDV,104,訴,679,2015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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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7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袁幗蘭等7 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陳**等陸人之姓名、應受送達地址及完整明確之訴之聲明,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陳**」、「被告 陳**」「被告陳**」「被告陳**」「被告陳**」「被告陳** 」等6 人之姓名、應受送達地址,亦未依法記載完整之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復未具體陳明全部遺產內容為何(即原告 僅泛稱:「被告間就被繼承人所遺留之遺產應予裁判分割。 」),按原告起訴既係請求代位分割遺產,即應依法於聲明 內表明就何等遺產、為如何之分割,始屬明確完整之聲明。 基上,原告之起訴程式顯有欠缺,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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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