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564號
TNDV,104,訴,564,2015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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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64號
原   告 甲女(3600-103041;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A男(甲女之父;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A女(甲女之母;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嵐書律師
複代 理 人 謝凱傑律師
被   告 呂宗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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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