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01號
上 訴 人 洪美桃即洪于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惠華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4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0,6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
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