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97號
原 告 邱愛涼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國山、黃睫淳、黃畹晴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38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