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097號
TNDV,104,訴,1097,2015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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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97號
原   告 邱愛涼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國山黃睫淳黃畹晴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38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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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