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087號
TNDV,104,訴,1087,2015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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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87號
原   告 陳真真
被   告 葉居正
      郭千黛
      洪碧雀
      魏芝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6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6月23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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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