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09號
原 告 黃炳楠
黃上芸
黃永忠
林美玲
黃忠献
上五人之共
同訴訟代理
人 黃峯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先將、黃春長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
3萬5,626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6,2
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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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土地面積(平│公告現值/平方 │ 權 利 範 圍 │訴訟標的價額(│
│ │ │方公尺) │公尺(新臺幣)│ │元以下4捨5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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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南市南化│9,127 │330元 │黃炳楠1849/41416│153萬5,626元 │
│ │區菁埔寮段│ │ │黃上芸8709/41416│ │
│ │1089-8地號│ │ │黃永忠1849/82832│ │
│ │ │ │ │林美玲1849/82832│ │
│ │ │ │ │黃忠献8709/41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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