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509號
TNDV,104,補,509,20150728,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09號
原   告 黃炳楠
      黃上芸
      黃永忠
      林美玲
      黃忠献
上五人之共
同訴訟代理
人     黃峯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先將黃春長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
3萬5,626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6,2
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附表】
┌──┬─────┬──────┬───────┬────────┬───────┐
│編號│ 土 地 │土地面積(平│公告現值/平方 │ 權 利 範 圍  │訴訟標的價額(│
│  │     │方公尺)  │公尺(新臺幣)│        │元以下4捨5入)│
├──┼─────┼──────┼───────┼────────┼───────┤
│ 1 │臺南市南化│9,127    │330元     │黃炳楠1849/41416│153萬5,626元 │
│  │區菁埔寮段│      │       │黃上芸8709/41416│       │
│  │1089-8地號│      │       │黃永忠1849/82832│       │
│  │     │      │       │林美玲1849/82832│       │
│  │     │      │       │黃忠献8709/41416│       │
│  │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