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05號
原 告 勝華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香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承攬報酬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16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3,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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