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01號
原 告 蔡添祥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寬城設計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775,88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32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