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69號
原 告 億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子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南區工程處間請求
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2,369,38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0,85
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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