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53號
原 告 楊憲仁
楊憲政
楊憲宏
楊政道
共同送達代收人 洪梅芬律師
被 告 林敬順
黃吳彩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86,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