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36號
原 告 陳怡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登山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
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而依其所提出本院民國103
年7月24日南院崑103司執廉字第37034號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
記載,系爭土地拍定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700元,則原告
起訴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188,700元。原告另請
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之日止,按
月給付原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230元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188,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