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馮寄台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私立興國管理學院捐助暨組織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私立興國管理學院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私立興國管理學院董 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教育部於88年12月9日以台高(三 )字第88154076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88年 12月28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31冊、第9頁第4 74號)。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 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提請第5 屆第16次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表,而依民法第62條、 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云云。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私立興國管理學院捐 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 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