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119號上 訴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訴訟代理人 吳國興 吳慶展被 上訴人 黃靜明 陳燦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撤銷贈與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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