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撤銷贈與行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4年度,119號
TNDV,104,簡上,119,201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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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119號
上 訴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吳國興
      吳慶展
被 上訴人 黃靜明
      陳燦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撤銷贈與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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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