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4年度,137號
TNDV,104,消債更,137,201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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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37號
債 務 人 謝曜同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8899號及104年度司執字第11563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就債務人謝曜同對於第三人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期間所得支領各項薪資債權(包括獎金)之執行程序應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債務人履行 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對於債務人財產 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或其 他必要之保全處分,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所 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經本院審閱協商不成立之原因, 係因金融機構方面並無無擔保債權,致不符合前置協商要件 ,無從協商,而非債務人無還款誠意。再由債務人積欠之債 務均屬小額(依各債權人陳報之債權顯示,最高本金207, 921元、最低本金12,923),惟其薪資債權於101年間即遭強 制執行多年,執行債權人業已受償相當比例之債權,本件如 暫予停止執行,雖執行債權人暫時無法受償,但相較於債務 人可藉此機會清理小額債務,使債務關係單純化,於債權人 數減少情形下,更有利債權債務雙方協商及債務之清理,是 本件認有予以保全債務人薪資債權之實益及必要性,爰依職 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4年7月31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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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