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4年度,28號
TNDV,104,家訴,28,2015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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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28號
原   告 柯○發
訴訟代理人 楊珮如律師
被   告 柯○月
      柯○琴
      柯○貴
      柯○中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高嵐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47號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 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 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 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224號裁判意旨 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訴請分割遺產,惟被告柯○中主張兩造與被繼承 人於民國98年間曾簽立協議書約定遺產分割方式,被告柯○ 中並據以訴請原告及被告柯○月柯○琴柯○貴履行協議 ,將不動產遺產移轉登記予被告柯○中,經本院以103年度 重訴字第000號民事判決被告柯○中勝訴,原告不服而提起 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4年重上字第00號民 事訴訟事件審理中。經核兩造是否業已就遺產達成分割協議 、遺產中之不動產是否均應移轉登記予被告柯○中所有等情 ,乃本件原告訴請分割遺產是否有理由之前提,是前開履行 協議事件為本件分割遺產事件之先決問題,揆諸前開法條規 定及說明,本院認本件分割遺產訴訟於上開履行協議訴訟尚 未終結確定前,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麗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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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