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1393號
聲 請 人 施陳寳玉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施鴻儀(男,民國00年 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
○里○○00號)於民國104年5月25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
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
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
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梁雅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李翠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