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1385號
聲 請 人 李京育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李芳樹(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住臺南市○○區
○○里00鄰○○00號)於104年5月31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
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
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
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薛建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書 記 官 李翠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