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272號
聲 請 人 吳素惠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涂秋絨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規定依非訟 事件法第11條,於非訟事件之關係人準用之。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4年7月20日以涂秋絨為相對人,向本 院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惟涂秋絨已於104年6月13 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涂秋絨已 無當事人能力,甚為明瞭。聲請人猶以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 力之涂秋絨為相對人,向本院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 ,此情形復屬無從補正者,依上開說明,其聲請顯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吟